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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習水縣東皇鎮圖書村王超興等被占地農戶,地址:習水縣東皇鎮圖書村。
申請代表人:王超興、王運細、鄧家強、鄧家維,電話:13035504029。
被申請人: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地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北路。
申請事項:1、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行政申請;
3、對被申請人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4、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關于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的處理建議。
事實和理由:
習水縣東皇鎮圖書村有申請人9.2333公頃農業承包地自2004年以來一直被習水縣興習垃圾無害化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占有并改作它用。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須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由于該公司此前未拿出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申請人也未看到該幅土地的征收審批公告及相關手續,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看到被占土地的征收審批手續及征地審批公告。
2008年5月,申請人依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再次向習水縣國土資源局提出上述申請,總算于6月4日得到該局在5月26日作出的書面信訪答復及其復印的習水縣人民政府2005年8月10日習府發(2005)65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國土資源部2005年7月26日國土資函(2005)595號《關于習水縣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至此,申請人才知道被占土地的征收審批手續和征收土地方案及相應的征地審批公告。
根據習府發(2005)65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六條規定,被征收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權在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習水縣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辦公室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因被占土地現場已無習水縣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辦公室且被占地農戶無從知道該辦公室遷往何處或者是否還在,只有向被申請人提出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又因習水縣國土資源局最近才將(2005)65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予以公開,被占地農戶遲至近日才得知公告內容,所以只有近日才能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2008年6月,申請人向習水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補償登記手續。可申請人遞交申請后,該局一直不予回應。7月31日,申請人就此向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行政復議,請求確認習水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該局受理申請人的征地補償登記申請。可是,遵義市國土資源局在收到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后,并不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之規定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處理。
2008年10月29日,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之規定,向遵義市國土資源局的上級行政機關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提起申請,請求:1、確認遵義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2、責令遵義市國土資源局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3、直接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4、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之規定對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5、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八條“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之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關于遵義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的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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