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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學生會干部獎懲辦法
第一條 學生會成員在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學生會組織章程、各類條例及學生行為規范的情況下,必須依照本章程接受處罰。處罰分為警告、停職反省、勒令開除。
第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警告處罰:
(一)違反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各類工作條例,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不能按時到崗,不能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開會連續遲到、曠會的;
(三)從事損害學生會名譽的活動,造成學生會利益受到損失的;
(四)為同學們樹立惡劣表率,助長不正之風的;
(五)其它應被處以警告處罰的情況;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停職反省處罰:
(一)違反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各類工作條例,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經主席團批準使用學生會公共款項與物品、開展活動;
(三)破壞活動、檢查秩序,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其他少數同學或本班謀取利益的;
(四)泄漏學生會機密的;
(五)其它應被處以停職反省處罰的情況;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勒令開除處罰:
(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學生會組織章程,損害學生利益與學校尊嚴并造成惡劣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危害學生會名譽、損害學生會利益且累教不改的;
(三)受到學校處分的;
(四)長期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正常參加學生會會議、工作、活動的;
(五)其它應被處以勒令開除處罰的情況;
第五條 對學生會成員進行處罰時,應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決定,
由德育處批準,對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年級學生分會
主席處以勒令開除處罰按本章程第九條之規定進行。
第六條 學生會每學期末評出優秀學生會干部、優秀綠苑文學
社社員、優秀衛生檢查員等并予以表彰,優秀稱號的頒
發由各部部長、年級學生分會主席推薦,校學生會主席
團審核、德育處批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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