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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以下簡稱“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492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1998]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李埠口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李埠口鄉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李埠口鄉紀檢監察室負責辦事處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責任追究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李埠口鄉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李埠口鄉監察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的制度。
第五條 實施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追究;
(二)誰主管,誰負責;
(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五)追究集體領導責任和追究個人領導責任相結合;
(六)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六條 違反公開透明運行規定,應當公開而不予公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受到追究:
(一)未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范圍、權限等;
(二)未公開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
(三)未公開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等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情況;
(四)其他應公開而未公開的。
第七條 違反公開透明運行規定,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受到追究:
(一)未按規定的程序、范圍和時間要求公開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并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目錄,或者行政職權變更后未在規定期限內修訂行政職權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的;
(三)未按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或者流程圖變更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的;
(四)未按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規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職權的;
(五)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職權行使全過程的;
(六)未按規定報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情況年度報告。
第八條 違反公開透明運行規定,權力運行不規范,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受到追究:
(一)不按照已經公開的權力運行程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
(二)未如實記載行政職權運行過程中各環節基本情況的;
(三)在權力運行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四)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的。
第九條 違反公開透明運行規定,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受到追究:
(一)投訴處理不及時,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釀成集體上訪或群體型事件的;
(二)在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中,有打擊報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行為的;
(三)不按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
(四)擅自將不應公開或涉密的事項公開,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五)因制度混亂、責權不明、公開運行不力而導致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
第十條 違反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責任按以下規定區分:
(一)應當報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未報批,造成第七條至第十條情況之一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造成第七條至第十條情況之一的,主管領導負主要責任,承辦人負次要責任。由于承辦人故意行為導致主管領導失誤的,承辦人負全部責任;承辦人向主管領導提出了正確意見而未被采納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造成第七至十條情況之一的,決策人為主要責任人,提出并堅持錯誤意見的為次要責任人,提出并堅持正確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公開透明運行規定,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責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四)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移交紀檢機關處理。
(五)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李埠口鄉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室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認定和區分責任。
第十三條 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及時糾正違反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并及時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李埠口鄉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李埠口鄉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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