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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某學院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院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和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號)和《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財教[2007]719號)精神,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全日制本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對象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民族團結;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 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考試科目單科成績不低于85分,平均成績不低于90分,綜合成績不低于90分,考查科目成績不低于“良好”,同等條件下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學生優先;
5.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
6.認真履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賦予學生的義務,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 評審程序
1.學院學生處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每學年結束后,根據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學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請。
2.各系成立以系主管學生工作領導為組長的評定工作小組,對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評定,將評定結果在系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學生處。
3.學生處審核后,將推薦名單在全院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請學院黨政聯席會審批,下發正式文件,然后將評審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等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按教育部批準的獲獎學生名單,由學生處會同財務處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給獲獎學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獲獎證書,獲獎材料歸入獲獎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保證及時、足額地發放給獲獎學生,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均分或挪用。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實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1.學生本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其參加年度國家獎學金和其他項目獎學金、助學金的評選資格,視情況取消今后幾年的獎助學金申請資格;
2.如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公示、發放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行為,學院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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