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范文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范文鑒賞學習網站!
規章制度范文:辦理法律援助程序規則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辦理法律援助程序規則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辦理法律援助程序規則的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規范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保證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審查當事人條件,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監督檢查辦案情況。
第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則規定程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證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
第二章 申請程
第四條 案發于本省的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第五條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給予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當事人申請給予行政復議、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由義務機關或者義務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當事人申請給予法律咨詢,由就近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九條 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十條 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本轄區的法律援助案件和縣級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設區的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外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省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案情重大、情況復雜,在本轄區可能影響公正援助,需要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幫助的,可以請求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協調辦理或者直接辦理。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后,可以作出協調辦理或者直接辦理的決定。
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直接辦理下一級法律援助機構管轄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將本轄區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級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法律援助,當事人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但法律咨詢除外: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當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幫助填寫。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
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有困難,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 負責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其回避:
(一)是所申請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所申請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該申請的。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司法行政機關分管領導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申請,應當重點審查:
(一)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及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
(二)是否屬于本機構管轄;
(三)當事人提供的案件相關證據。
經過審查,屬法律咨詢的,根據案情材料給予法律解答;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先提供法律援助再審查:
(一)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
(二)必須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發現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發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法律服務機構辦理手續。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在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并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法律援助機構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應當在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轉告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指定辯護公函三日內,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第四章 援助程序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及時將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給法律服務機構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辦理。
法律服務機構應當自接到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函后三個工作日內,確定承辦人員,辦妥有關手續,并及時告知案件承辦法院。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認為不宜承辦該案件的,可以向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更換。法律服務機構認為理由成立,可以另行指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有權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當事人認為法律援助人員消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當事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可以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終止法律援助。當事人愿意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繼續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另行委托法律服務人員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停止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按照執業標準要求,會見當事人,認真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寫出代理詞或者辯護詞,并按時出庭,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認為案件可以協商解決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幫助當事人及時起訴或者申請仲裁。
第五章 結案程序
第二十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自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十五日內,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承辦案件的下列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法律服務機構的批辦單;
(二)委托代理協議及其他委托手續;
(三)起訴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
(四)會見委托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
(五)答辯書、辯護詞或者代理詞等法律文書;
(六)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
(七)結案報告;
(八)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改正;符合要求的,除結案報告外,將其他材料退還,由承辦人員所在的法律服務機構負責歸檔保管。
第三十條 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對承辦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進行管理
~中%國文秘$資源網 - 您身邊免費@貼心&的文秘專家 - 歡迎訪問WwW.ZgDoC和監督。第三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承辦人員辦案所需差旅費、文印費、調查取證費等必要開支,給予補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則》同時廢止。
~中%國文秘$資源網 - 您身邊免費@貼心&的文秘專家 - 歡迎訪問WwW.ZgDoC規章制度范文:辦理法律援助程序規則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下一篇:安全防護及勞保維修制度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公司員工著裝管理規定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