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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梁茂榮,男57歲,住靈璧縣高樓鎮人民北路012號。電話:XXX.手機:XXX.
被復議人:邵軍:局長法人代表,住靈璧縣公安局。
復議請求:
1、撤銷靈公治()字第之決定。
2、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3-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
4、賠償醫藥費和繼續治療費10000元。
4、追究高樓鎮楊殿鑾和靈璧縣具體行政行為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因為此案是政府行為)。
事實與理由:
1、我于高樓鎮和靈璧縣發生債務糾紛,多年未果。現在已付部分欠款,給了87224元(欠款沒有完全到位)。停止四年組織生活,中組部已恢復黨籍,證明我是有理有序上訪,沒有過錯。
2、定罪錯誤:“到中南海非法上訪”。“非法上訪”,“已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界限不清,建議刪除”,已刪除。國家沒有“非法上訪罪。
3、被復議人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九十六條和二十一條處罰受害人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毫無關聯。
4、上訪是我國《憲法》41條、《黨章》和《信訪條例》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5、中共中央和國家四部委先后下發兩個解釋一個規定三個意見一個通知,要求暢通信訪渠道,嚴厲打擊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不準警力參與信訪問題。
綜上所述:
上訪是我國《憲法》、《黨章》、《信訪條例》和一系列方針政策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更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靈璧縣打擊報復,殘酷迫害受害人。手段殘忍,性質惡劣。請求宿州市公安局依法支持受害人的合理請求,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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